原告刘明与被告王刚都是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木孜力克村2组的村民。2014年2月,刘明在县上开了家农资店,只要村里有人需要农资,一个电话,刘明就送货上门,因刘明的农资物美价廉、服务热情周到,生意也越来越好。
2014年7月,王刚需要农药,刘明将农药送到地里,因身上没有带钱,王刚给刘明打了条子,拍着胸口对刘明说:“你放心,咱都是一个村的,钱少不了。”9月,刘明给王刚打电话催帐,王刚说等棉花卖了再给,又打了几次电话,王刚也是一推再推,后面直接将电话关机。无奈之下,刘明只好亲自登门要钱,没想到,王刚连人影都不见。区区500元都赖着不给,刘明无奈之下将王刚起诉法院。
该院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晰理、摆事实、讲道理,做了大量的调解说服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王刚于2015年4月20日之前给付原告刘明农药款500元。
该案法官在审理完该案后认为,作为消费者,应当诚实守信, 维护自身的良好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