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3日,卢某因运煤炭生意与他人发生纠纷,在与合伙做生意的张乙商量后,邀约郭某、李某、张甲等人将围堵其车辆的刘某殴打致死,五人因此被以犯故意伤害罪被分别判处三年到十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目前正在服刑。因刘某系家中唯一经济支柱,其死亡后留下年迈的母亲周某,妻子赵某及两个年龄不过13岁且无生活能力的孩子刘甲、刘乙,全家生活举步维艰、难以维继,精神上也受到了巨大打击。为此,受害人刘某的母亲周某、妻子赵某及两个孩子遂将五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五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卢某系邀约者和行为积极实施者,郭某对受害人刘某进行了直接打击,张甲、李某开车帮忙送人打架,张乙参与卢某商量并提供车辆帮忙送人,五被告主观上均存在故意且行为上与刘某的死亡结果均存在因果关系,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卢某、郭某等五人应对刘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本案刑事部分已审结,原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由被告方赔偿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理应不予支持。但庭审中五被告均表示愿意赔偿3万元精神抚慰金,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法院结合《2014年贵州省经济运行情况》统计数据,计算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五被告自愿赔偿的精神抚慰金共计220653.4元,扣除卢某、张乙、李某在案发后已支付的6万元费用,实际尚应赔偿16065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