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典型案例

2018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6-13  浏览次数:1757

本案为维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基本案情:刘老太与其夫在世时购有一套房屋,登记于其夫名下。后其夫去世,房产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刘老太与其夫共育有三子,分别为刘大、刘二、刘三。现刘老太年事已高,想要将房屋出卖以维持晚年生活。但刘大已于在刘老太的夫去世之后因病去世,刘大与程某育有一子刘甲(诉前已联系不上)。现刘老太的大儿媳程某不配合刘老太办理过户手续,因故找到我所要求诉讼。

办案经过:本案经过公告送达传票后,在第一次开庭时,刘老太的二儿子、小儿子、大儿媳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刘老太的大儿媳及其代理人突然提供一份所谓的“析产”的字据,字据内容为,该诉争房屋是由老刘太的大儿子出钱所购,产权和处分权归刘老太的大儿子所有。字据上面有刘老太和其丈夫的印章,以及兄弟三人的签名,认为该房屋不属于遗产。代理人在提出被告举证期间已过的同时,积极对该证据进行质证,从印章的形状、字迹、签署时间,认为该字据上的签章并非刘老太及其丈夫所签,其他人的签字对本案房屋没有任何效力。综上认为该字据不具有真实性。同时代理人当庭提出对房屋财产划分份额提出建议,认为该房屋系刘老太及其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其丈夫去世之后,应当先将房屋的1/2归于刘老太所有,剩余1/2作为遗产再按照法定继承,由刘老太、刘大、刘二、刘三依法进行分割。刘老太、刘大、刘二、刘三各占房屋的1/8份额。后刘大去世,关于刘大应当继承的份额发生转继承,由刘老太、刘甲和程某均分继承,各占房屋的1/24的份额。综上刘老太占有本案诉争房屋的66%产权。


本案结果:法院认定原告刘老太占有本案诉争房屋的66%,刘二刘三各占有本案诉争房屋的12.5%,刘甲与程某共同占有本案诉争房屋的9%。

判决本案诉争房屋归原告刘老太所有,原告刘老太按评估价以各被告所有的房屋份额支付房屋归并款,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协助原告刘老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案件点评:本案诉争房屋虽仅登记于原告刘老太的丈夫一人名下,但是系在刘老太与其丈夫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被告程某及其代理人虽提供了一份有刘大刘二刘三签名以及刘老太及其丈夫的“印章”的字据,但是该字据上的印章形状与刘老太丈夫生前所用印章形状不符,无法做同一认定。且刘老太本人无印章更无使用印章的习惯。故即使字据上有刘大刘二刘三的签名,但其均无对本案的处分权,事后刘老太及其丈夫没有也没有对该行为进行追认,故该字据对房屋的性质不产生任何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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