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典型案例

一场平常事故,彰显不平凡的社会关爱
发布时间:2015-9-29  浏览次数:1320

2015年7月20日11时50分许,家住天宁区华盛家园的袁女士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一辆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袁女士受伤并昏迷。经120抢救,袁女士被送至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2小时后,从重症监护室脱险而出的袁女士才知道自己被撞。


清醒后,袁女士拒绝治疗、坚持要求出院。医生询问得知,袁女士是低保边缘家庭,自己本身视力残疾,家中还有患重病的丈夫和读大学的女儿,为了给丈夫治病和女儿读书负债累累,平时每天做三份工作维持家庭生活和偿还债务,根本无力支付4万元高昂的医疗费,所以拒绝治疗要求出院。医院了解袁女士家庭情况后立即通知其所在社区和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在社区书记积极努力的协调下,保险公司预先支付1万元医疗费、道路救助基金垫付1万元,剩余2万元肇事方却以事故责任尚未查明拒绝支付。


2015年8月1日,社区社工向社区法律顾咨询如何有效维护伤者合法权益,章玲芝律师考虑到肇事者非常州本地人,且车辆仅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现有的交强险明显不足以支付伤者的损失,建议袁女士对肇事车辆进行诉讼保全。但是因为袁女士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告知其向所在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2015年8月3日,袁女士向常州市天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审查受理后指派我所章玲芝律师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章律师接受该案后多次到交警队与肇事方协商支付医疗费救治伤者,均遭肇事方拒绝。


2015年8月5日律师代理伤者将肇事者诉至天宁区人民法院,同时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保全、免除伤者应缴纳的诉讼费保全费等。法院审查后认为,事故责任尚未查明且袁女士不能提供现金担保,故保全申请不予接受。律师解释,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发生相撞,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责任医疗费限额1万元(已支付),剩余3万元,即便伤者全责,那么肇事方仍应承担10%的责任,10%的金额对于本案伤者袁女士的家庭来说是不同寻常,如果判决后肇事者无力或者拒绝支付,会让这个原本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另外,现金担保不适合侵害人身权案件或经济困难人员,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接受袁女士的申请。


2015年8月10日,法院裁定查封肇事车辆。之后依法向肇事者送达查封裁定书。肇事者收到查封裁定书后主动联系案件承办法官,同意支袁女士全部诉讼请求,请求解除对自己车辆的查封。法院审查认为,鉴于肇事方之前的态度,如果解封车辆后不利于后续赔偿的进行,但继续查封也会给肇事方造成损失,因此作出从将车辆静态查封改为动态查封。


在社会多方共同努力下,袁女士安心治疗并于8月渐好转出院,社区社工经常前去慰问,关注其后续生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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