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典型案例

常州一女子和情人约会时洗澡中毒一亡一重伤!
发布时间:2015-11-9  浏览次数:1801

40多岁的蒋某和情人约会,不慎在洗澡时一氧化碳中毒身亡,情夫也严重中毒,送到医院抢救了5天才醒来。


     蒋某的家人诉至法院,要求追究房东和情夫的责任,双方都表示自己无责,一审后上诉至市中院。日前,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情夫赔偿46万余元,房东赔偿10万余元。


 情人约会洗澡,一亡一重伤


     2013年11月1日下午5点半,永红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一民房内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民警迅速赶到,看到床边躺着一男子,床上躺着一名女子,均已昏迷,遂立即通知120。医生赶到后,发现女子已经死亡,男子有微弱呼吸及心跳,被送往医院抢救。


     5天后,男子经抢救醒来,但因中毒太深,直到2个月后才勉强能下床活动。男子姓张,60多岁。他向警方承认,事故中死亡的女子蒋某为其情妇,40多岁。他和蒋某各有家庭,2011年通过QQ聊天认识,1个月后便成了男女朋友。2012年7月,他通过中介租了出事房屋,两人经常在此私会。


     事发当天上午10点半,他约蒋某到出租屋,一起吃了午饭,喝了点酒。尔后,蒋某先去洗澡,约10分钟后出来,他也准备去洗,可衣服还未脱完,就倒地失去了知觉。


  老式热水器肇事,责任谁担?


      经查,蒋某和张某均是一氧化碳中毒。原来,该出租屋卫生间里装了一个老式直排式热水器,因无排烟管道且洗澡时未开窗而导致了意外。


      蒋某突然身亡,其丈夫李某及其两个子女既悲伤又难堪。去年4月,他们委托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姝儀诉至钟楼法院,要求房东及张某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76万余元。


      他们认为,张某与蒋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了自己的欲望,主动约蒋某到出租屋私会,在其租房时未尽到合理必要的审查义务,在租赁后也未向房东要求更换热水器,也未自行更换,应对蒋某的死亡承担责任。房东作为房屋出租人、所有人和管理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且已报废的热水器,造成蒋某死亡,对他们家庭造成了严重伤害,构成共同侵权责任,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索赔,张某和房东各执一词。张某对蒋某家属表示同情,但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并非房屋所有人及房屋附属设施的所有人,要求他赔偿没有依据。


    房东则表现得更加气愤。他说,他租赁时提供的房屋设施是好的,且从2012年6月就由张某使用,一年多从未发生过问题。出了这种丑事,怪到他头上简直没天理。事发时,蒋某与张某在出租屋内私会,道德败坏,出了事,责任应由他们自己负责。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房东提供的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浴室与卧室相连,没有安装烟道,并直接通过软管与液化气瓶相连,是浴用直排式热水器。该热水器在1999年10月1日起已明令禁止生产、2000年5月1日起禁止销售。根据我国《家用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规定,燃具从售出当日起,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热水器判废年限为8年,涉案热水器已达报废年限。


      法院认为,房东提供的热水器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且已达报废年限,同时违反安装规程,致使蒋某在洗澡时中毒身亡,对此,房东作为出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租房时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邀请蒋某到涉诉房屋中使用热水器又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是引发蒋某中毒身亡的原因之一,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蒋某作为一名成年人,自身行为也有过错,可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房东担责45%,张某承担35%,蒋某自负20%,判决张某赔偿24.9万余元,房东赔偿32万余元。

   情夫未注意安全,责任更大

       判决后,张某及房东均不服,都提起上诉。张某认为,房东才是侵权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自己也是受害者,没有证据证明在使用热水器时有过错,故不应减轻房东的责任。自己与情人约会,确于道德不符,但不应该就此认为自己在事故中有大错,出于人道主义,最多承担15%的责任。

       房东则坚持,要求他承担责任是无理取闹。因为,张某租房后私自改变了设施,造成安全隐患,张某才是真正的侵权人;死者行为不检点,也应承担重要责任。

       市中院认真查看了原审情况,认为张某承租房屋后,允许蒋某进入屋内并同意其使用热水器,就负有义务保证蒋某的安全,张某未予以必要的提醒,更未采取妥善措施确保安全,对蒋某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热水器时也应予以必要注意,但疏于自身安全的防护,应承担相应责任;房东作为出租人,提供的热水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据此,中院判决将责任重新进行了分担,张某赔偿46.28万余元,房东赔偿10.6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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